北京一家度假村餐館取名叫做釣魚臺酒家,遭到釣魚臺經濟開發公司侵權索賠110萬元。被一審法院判決賠償60萬元后,餐館方面不服提出
北京一家度假村餐館取名叫做“釣魚臺酒家”,遭到釣魚臺經濟開發公司侵權索賠110萬元。被一審法院判決賠償60萬元后,餐館方面不服提出了上訴。
釣魚臺公司索賠110萬
2005年,國家工商總局把“釣魚臺”商標確認為馳名商標,該商標是釣魚臺國賓館無形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肮臼峭饨徊酷烎~臺賓館管理局授權的唯一代表,負責釣魚臺國賓館名稱、品牌形象和名譽”。但是,公司發現,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在廣州市黃浦區,廣州市長洲文化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簡稱度假村公司)和一個人開設了一家名為“釣魚臺酒家”的餐館,常年對外經營。
釣魚臺經濟開發公司以侵害外交部釣魚臺賓館管理局品牌形象及名譽權為由,起訴度假村公司及一個人,索賠經濟損失及訴訟費用支出共計人民幣110萬元。
餐館被判禁用“釣魚臺”
此案一審時,兩被告并未出庭答辯。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注冊的酒家名稱中非法使用“釣魚臺”的商標,并在其經營場所內的牌匾及菜牌、點菜單、牙簽、紙巾等物品外包裝上均印有“釣魚臺”字樣,其行為嚴重侵犯了外交部釣魚臺賓館管理局的商標專用權,損害了其名譽權,并造成外交部釣魚臺賓館管理局一定的經濟損失。
一審法院判決兩被告停止使用“釣魚臺”字樣、向原告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60萬元的經濟損失。
二審雙方未達成調解
一審宣判后,兩被告不服一審判決,向市一中院提出上訴。
上訴方(一審被告方)認為,“釣魚臺酒家”主要經營地的當地俗名就叫釣魚臺,并且成立在“釣魚臺”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之前。因此,“釣魚臺酒家”有權使用釣魚臺字樣。即使使用,釣魚臺酒家的風格與釣魚臺國賓館差異較大,也不構成對釣魚臺國賓館社會評價的降低和名譽的貶損,不會使顧客混淆。所以,要求法院駁回一審原告方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上訴方釣魚臺經濟開發公司則認為,“釣魚臺”字樣代表了國賓館級別的服務和服務最高品質,上訴方使用“釣魚臺”作為餐館名稱,降低了釣魚臺國賓館的社會評價,要求法院維持原判。
因雙方爭議較大,未達成調解協議。目前,該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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